網約車確定獲得合法地位 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
先后醞釀兩年之久的出租汽車改革及網約車新政方案今天揭開面紗。最令人關注的是,網約車合法地位獲得明確。網約車合法化后,滿足條件的私家車可按一定程序轉為網約車,從事專車運營。此外,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新政于11月1日起實施。(人民日報記者劉志強)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 通 運 輸 部部長楊傳堂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
公安部部長郭聲琨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
工商總局局長張茅
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
國 家 網 信 辦主任徐麟
2016年7月27日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網約車報廢標準的具體規定,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詳細報道】“專車新政”干貨全在這!私家車能入伙了!
來源:北京知道
靴子終于落地!等了快一年,“專車新政”從開始征求意見到制定到出臺,經過了曠日持久且充滿變數的294天,今天終于落停。
今天下午3時,交通運輸部在國新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部令(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不到下午2點半,現場記者席已經基本坐滿,電視臺的小伙伴們開始連線直播。知道君也是提前到達現場,獲得第一手資料。
“指導意見”是有關出租車行業宏觀發展的一個指導意見,咱們按下不表,今天知道君(微信ID:xjb-jingshier)單說“管理暫行辦法”,因為這個被坊間稱為“專車新政”的東東,實在是關注度太高,知道君粗略統計,這期間有公開報道的新政即將出臺消息就有12次。這也難怪大家會有一種等靴子落地的感覺了。
言歸正傳,以下全程高能,知道君將獻上新政的全部干貨!
來,先發一顆定心丸
知道君數了一下,相比于當初掛在網上的新政征求意見稿(對,就是那個引起巨大爭議的),核心內容大概有7處修改,知道君先給大家一顆定心丸——
新政對互聯網約車給予高度肯定,新政中承認了互聯網約車平臺以及專車的合法性,為網約車設置了一個新的運營登記種類——“預約出租客運”,這也就等于把網約車納入了客運管理,但有別于傳統出租車的管理。
知道君覺得,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信號,不是扼殺新行業,而是扶上馬再送一程的態度。至少你可以理解成,每天在路上跑的專車司機不用再擔心自己因為身份不確定被交通管理部門查扣了,賺錢踏實了。
焦點:私家車也允許干網約車了
這是最關鍵也是普通老百姓最關注的一點,私家車也允許干網約車了。這是一個質的突破,新政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私家車不能從事網約車運營,此后,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也在不同場合重申過這個要求。
知道君發現,今天發布的新政規定,私家車只要按照規定和程序,進行一個轉換就可以從事網約車運營。車輛和駕駛人的申請條件,也交由平臺公司制定。具體入伙指南如下——
私家車入伙指南
針對網約車與巡游車不同的運營特點,《管理暫行辦法》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設置了相應的許可條件和報廢標準。
一是許可方面應當符合三項基本條件:7座及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在此基礎上,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
對于符合條件的車輛,應在公安機關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取得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因此,按照《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家車符合相關條件,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后可轉化為網約車。
亮點:網約車平臺不要求自有車輛
新政還制定了多項條款,引導網絡約車向安全、正規的方向發展。很多修改過來的條款,對于那些”滴滴“、“易到”、神州“是利好的。比如不再要求司機和互聯網平臺簽合同、網絡平臺只需在一地注冊就可全國開展服務。我們來看看原文:
《管理暫行辦法》充分考慮互聯網新業態的特點,廣泛吸納各方意見,創新網約車管理制度。
一是平臺公司許可條件。合理放寬網約車平臺公司條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車輛,以適應平臺公司的輕資產運行特征。
二是平臺公司許可程序。優化平臺公司經營許可程序,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對線上服務能力由注冊地省級相關部門一次認定,全國有效。
三是駕駛員準入條件。嚴格駕駛員準入條件,應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是車輛和駕駛員許可申請。對于車輛和駕駛員許可申請,未設定申請人要求,給平臺公司集中辦理車輛和駕駛員許可申請、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政策空間。
五是車輛報廢管理。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六是勞動合同管理??筛鶕ぷ鲿r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滿足網約車靈活用工需求。
七是價格機制。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這里面有幾點值得單獨說說:
●兼職司機會更多了
在新規之臺之前,專車一直處于政策法規灰色地帶,為了避免法律風險,一部分公司采取四方協議來操作,也就是說干專車之前,車要注冊到一個有運輸資質的公司,人要和一個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網約車平臺分別再與這兩個公司簽約。
新規對這方面做了重新規定,司機不需要再與平臺簽合同,而是鼓勵更多適合從事這個行業的合同形式出現。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程世東認為,這體現了新政鼓勵創新的特點,以前的規定會影響從事兼職的專車進入這個行業,這次對這方面放開了。
●在省級城市注冊可在全國經營
另外,專車平臺也不再需要全國各地注冊登記了,根據新規,只要在省級城市一次注冊就能全國范圍經營。
這兩條規定,對共享經濟的互聯網約車平臺來說,給予了更大的便利,注重了這些公司輕資產的特性。
●車輛滿60萬公里或滿8年退出
按照新政,專車車輛不用變更為出租車性質,而是新設立了一個預約出租客運性質,相應的也調整了網約車報廢限制。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60萬公里?這個報廢里程真的是很給力了,就算是用得比較狠的出租車,開到60萬公里也非常費勁吧。所以,這個政策調整對于那些用自己車干專車的人來說,真的是個好消息。
程世東說,這個規定的調整主要還是考慮乘客的安全,為了讓運營車輛保持一個良好安全的車況。如果是說車輛狀況不夠安全了,就退出了,如果你車輛不做運營了,8年以后還能開,那也不影響你自己使用車輛。
●價格市場定,政府可指導
在價格方面,新政對專車的數量和價格都沒有從政策上直接給予干預,定價是市場定價。據行業專家分析,對于數量管控、指導訂價這類管理內容其實是放開了口子,交給地方政府自行根據情況制定。“有些地方對私家車都有數量管控,怎么會不管控運營車輛呢。”該專家說。
最后,我們再來學習一下新規的總體思路。
一是按照高品質、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明確發展定位,有序發展網約車。
二是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實行許可管理。經營者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車輛和駕駛員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
三是規范具體經營行為。經營者要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以及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信息和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排除、限制競爭。
四是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這些基本上是從監管層面提出一些指導意見,知道君看完以后心里踏實多了,感覺對乘客而言,安全上更有保障。
好了,基本的情況就是這樣~自從去年10月1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上述兩個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到現在正式公布,真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F在起,想加入的私家車趕緊去準備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吧~以后乘客坐車也不用提心吊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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